交通公共安全手抄報

交通公共安全手抄報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爲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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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是: 根據我國刑法法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採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的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爲而言。一般說來,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爲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第三,其他危險方法應當理解爲,是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危險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經涉及到的具體罪名規定的行爲之外的其他行爲。否則就應當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處罰。

行爲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爲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爲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也是會給社會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那麼當發生了違法行爲後,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後,既可以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