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什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國家對什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律師解析:國家對以下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銷售;火災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如油庫、天然氣儲氣罐區、化工廠;煤礦、非煤礦山和金屬冶煉;水利水電工程、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特種設備製造、使用、檢驗;危險作業、高處作業、深基坑作業。法律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