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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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爲侵犯其合法權益,這就是原告必須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解釋作了擴大:與具體行政行爲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爲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可見原告標準已從相對人資格論到法律上利害關係標準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