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爲是否有區別

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爲是否有區別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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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爲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爲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爲,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

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大量排放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人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惡性事故。它不同於一般的環境污染,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嚴重及污染物不明等特點。包括核污染事故,劇毒農藥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擴散污染事故等。環境污染事故可致人員急性病變死亡,能引起人羣慢性病變;還具有引發惡性腫瘤或染色體遺傳變異致癌、致畸胎、致突變的遠期危害,危害子孫後代。

以上就是關於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爲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