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主觀與過失

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主觀與過失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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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爲犯,主觀方面從重大過失變爲故意。

環境污染對於當代人和後代人來說影響都是非常大的,對於環境的保護光有國家的法律法規是不夠的,還需要我們每個人的積極配合,遇到環境污染的現象一定要積極的去制止,如果發現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環境污染的話,一定要及時像相關部門進行舉報。污染環境罪有緩刑嗎這樣的問題,具體也要看自身的犯罪行爲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