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

養豬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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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於受到環境損害提起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僅指對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環境損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態破壞者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則受3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制,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