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污染可提起公益訴訟嗎?

對環境污染可提起公益訴訟嗎?

一、對環境污染可提起公益訴訟嗎?

可以,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爲或不作爲,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爲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出於防止訴權濫用的考慮,原告仍應繳納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二、公益訴訟的特點有什麼?

(1)公益訴訟之訴的利益是保護公共利益或者恢復、補償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是雖然沒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減損的事實,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訴訟保護的,都可以提起訴訟,這是訴權存在的基礎。

(2)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如果確有進行公益訴訟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轄權及依公益訴訟程序審理。這是由於公共利益的多樣化與時代性特點所決定的。

(3)程序機制上與普通私益訴訟程序不同。應當適用非訟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法院應當依照職權查明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即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採取法院職權探知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對於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應當限制適用。

(4)公益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往往存在訴訟當事人與實體法律關係主體的非統一性。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爲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爲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對象。

對於環境污染來說,是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公益訴訟存在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公共權益,公益訴訟具有多樣化和時代性的特點,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性特點。公益訴訟的程序與普通私益訴訟的程序不同,適用於非訴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