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週歲以下人犯誹謗罪

16週歲以下人犯誹謗罪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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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承擔怎樣的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於這裏所列舉的犯罪,但由於處於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而不是具體罪名。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爲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爲,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15週歲的甲綁架他人後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週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爲,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結果的,不認爲是犯罪。

我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那麼對於所有的犯罪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那麼就只是針對一些重罪,如搶劫、強姦等等才需要承擔責任,要是屬於盜竊罪、侮辱罪等等,自然此時就不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