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曝光行人闖紅燈是否侵犯名譽權?

一、交警曝光行人闖紅燈是否侵犯名譽權?

交警曝光行人闖紅燈是否侵犯名譽權?

交警曝光行人闖紅燈是出於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羣衆,擴大宣傳效果。 並無向社會公開詆譭行人的故意。而且行人也沒有能夠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因交警支隊的行爲受到損害

曝光隱私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是有情況區別的。也就是說,只要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公衆利益或大多數人利益構成侵害的,曝他的光不但不侵犯他的名譽,而且是應該的。交通不文明行爲是人人皆知的危害社會利益或大多數人利益的陋習,又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權益的行爲。對於闖紅燈者來說,他們在闖紅燈時,就已經實現了‘自我曝光’。

但是,曝光行人闖紅燈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明確執法者的行爲邊界。建議有關部門加以規範,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告:你已進入公共資訊採集區域,違法行爲將被拍攝並曝光。對採集到的資訊,要進行適當技術處理,涉及不宜公開的隱私,應當遮蔽或不予公開。

二、名譽權的侵權形式有哪些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透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行爲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爲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爲。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爲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爲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關於名譽權的侵權行爲,一般情況下要出現行爲人的言語失真,不符合實際等狀況纔會構成,但是對於交警的曝光行爲,這是一種事實,而且也沒有曝光行爲人的具體身份資訊,交警只是想出於警示他人的意圖,是不構成侵權行爲的,因爲這是出於公務角度考慮,並不是從私人角度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