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造謠誹謗要負法律責任嗎?

網絡造謠誹謗要負法律責任嗎?

網絡的快速發展與全方位普及,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造成了很多困擾。一些虛假的資訊或者惡意攻擊在網上也屢見不鮮,更有居心叵測者在網上爲了一己私慾大行造謠誹謗之行爲,不僅給中傷者帶來極大地傷害,也給網民造成混淆視聽、難分是非的局面。那麼,在網絡造謠誹謗要負法律責任嗎?下面,小編爲您帶來詳細的解答。

一、什麼是網絡造謠誹謗和網絡誹謗罪

網絡造謠誹謗是指藉助網絡等現代傳播資訊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網絡造謠誹謗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爲鮮明的特性,因爲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網絡造謠誹謗造成嚴重後果的會構成網絡誹謗罪。網絡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在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誹謗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網絡誹謗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網絡誹謗嚴重擾亂了正常網絡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大網民的思維習慣。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網絡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1、網絡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裏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

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爲網絡技術服務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兩種。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絡,爲網絡用戶提供諸如網絡聯結、訪問以及資訊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資訊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於在網絡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並不統一。

2、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其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如新加坡在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爲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

在ICP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認爲應讓其承擔嚴格責任。此種觀點認爲,網絡內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種內容本身的服務,其應具有對所提供的資訊更大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較爲嚴格的責任。如瑞典1998年專門頒佈法令規定,網站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內容的義務。

三、網絡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四、網絡造謠誹謗要負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網絡造謠誹謗造成一定影響的,是必須要付法律責任的。

從上文不難發現,在網絡造謠誹謗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並受到法律處罰。因此,在網絡發達的今天,我們不僅自己要做到不在網絡上散佈虛假資訊,更不能在網上誹謗別人;也不要輕易相信在網上看見的資訊,要分辨是非,在不清楚事情的原委和來龍去脈的情況下,不輕易評價或者跟風起鬨、轉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