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一、公職人員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公職人員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認定名譽侵權行爲,行爲人要存在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爲。認定名譽侵權違法行爲可以從行爲方式來界定,其中透過口頭、書面或網絡傳播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誹謗和侮辱,或是對他人的隱私和材料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公佈的,都可納入名譽侵權行爲範圍之內。公民可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爲,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舉報是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應予以保護,舉報的內容不僅包括違法違紀行爲,也應包括公職人員的思想道德問題。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爲“以事生非”。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3、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爲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

綜上所述,公職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給人民羣衆辦事的時候要熱情周到,提供優質服務。如果對前來辦事人員態度蠻橫甚至是語言侮辱的,可能是侵犯到名譽權。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到公職人員單位舉報這種行爲,情節嚴重的,也能透過訴訟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