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什麼程度是誹謗?

網絡上什麼程度是誹謗?

網絡誹謗的立案標準

一般來說,中國有關網絡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爲。就是指行爲人爲透過網絡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爲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爲故意。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爲過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透過釐清資訊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爲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6]

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此外,還明確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爲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於行爲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知他人犯罪幫助不違法

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爲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刑責。需要強調的是,爲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爲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對於網絡誹謗的相關案件,首先以前由於網絡未實行實名制所以很多網軍非常猖狂,但現在由於實行網絡實名制,對於受害者維權會有很大的幫助,而國家最新規定,只要誹謗內容到5000次大轉發就會被視爲情節嚴重,以誹謗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