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治安處罰是什麼?

一、網絡誹謗治安處罰是什麼?

網絡誹謗治安處罰是什麼?

網絡誹謗治安處罰是支付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被拘留在看守所。具體的處罰依據如下: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照、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網絡誹謗管轄

1、網絡行爲的目的地。

網絡行爲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爲的目的可以作爲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爲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資訊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資訊、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爲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絡犯罪行爲實施地。

網絡犯罪行爲須透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爲人爲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爲的設備爲線索,認定犯罪行爲地。行爲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爲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犯罪行爲地。

誹謗行爲實施之後,是極有可能會損壞特定公民(單位)的名譽的,任何人或者是單位,在確定自己的名譽權,是由於他人在網絡上,或者是說,在現實生活之中,散播不實言論而受損的,可以選擇到當地的派出所舉報實施誹謗行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