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損害名譽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損害名譽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損害名譽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損害名譽權賠償標準是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二、侵權的認定

1、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爲“以事生非”。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爲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爲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爲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爲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爲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爲影響到社會公衆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爲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爲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爲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生活中我們時常可以看到一些不法分子爲了獲得不當利益,會利用他人的權利進行斂財行爲,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以及侵權行爲。面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爲,我們需要透過法律途徑來爲自身維護權利,同時也是爲了打擊犯罪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