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者必須要停止侵害行爲的實施,法人的名譽權是法律賦予法人的一項重要人格權。法人名譽權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權表現形式不同,侵犯公民個人名譽權常常表現爲侮辱、誹謗等形式,是針對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與人格相關的內容,而法人並沒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屬性,侵權表現形式多爲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商品信譽。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將侵犯名譽權的行爲委之於《侵權責任法》來調整,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爲是否成立也透過《侵權責任法》來予以判定。

具體是否構成侵犯法人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定,應考慮以下四個要件:

(1)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違法,包括誹謗、詆譭等;

(2)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3)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

法人的名譽權若是受到了他人散播不實謠言,或者是實施侮辱等的行爲的侵害,此時法人可以請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爲的實施,同時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若是不願意支付,此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民事訴狀之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