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名譽權的概念

名譽權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爲人們自 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爲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二、名譽權主要表現形式

名譽權主要表現爲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三、名譽侵權的形式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透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行爲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爲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爲。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爲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爲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以上內容講述了名譽權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名譽權的維護充分體現出法律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對個人精神價值的保護,也是一種尊重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名譽包含着人格的各方面,如品德、才幹和信譽等等。無論是哪一方面,一旦受到別人的侵犯,都將受到很大的精神損失。因此法律上在保護名譽權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的。名譽權不僅是個人聲譽的問題,甚至會涉及經濟糾紛,那面臨的問題也會比較複雜,小編建議參考諮詢身邊的法律專業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