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爲?

利用網絡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爲?
律師解析:首先,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透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其次,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該種行爲就包括在網絡侮辱他人,具體而言: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後,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爲等資訊來源所發佈的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透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