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網絡侵權

侮辱誹謗網絡侵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網絡侮辱誹謗怎麼定罪


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構成犯罪;低於500次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透過釐清資訊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爲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