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誹謗民事賠償

網絡侮辱誹謗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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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侮辱誹謗怎麼定罪


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構成犯罪;低於500次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透過釐清資訊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爲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