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在哪辦理 需要哪些身份證明?

結婚登記在哪辦理 需要哪些身份證明?

結婚是人生大事,任何人都不能馬虎對待。而在辦理結婚證之前很有必要了解清楚,結婚手續的相關情況。比如,結婚需要哪些身份證件、在哪裏辦理結婚登記,具體有怎樣的手續。關於結婚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爲您介紹。

一、結婚登記在哪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男女辦理結婚證的,需要在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二、結婚需要哪些身份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雙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三、結婚有哪些手續

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於辦理結婚手續的男女,只能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要是去了其他地方辦理的話,那麼相關部門是不會受理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疑問, 都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