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是什麼?

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任何人都不得對他人的人格進行侮辱。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之間產生糾紛時,有人會透過誹謗陷害的方式進行報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起訴對方,要求賠償道歉。在法律規定中,誹謗和誣告陷害不是一回事。那麼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是什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之間的區別如下:

1、行爲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衆或者向第三者散佈。

2、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3、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爲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爲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4、客觀要件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由此可見,儘管誹謗和誣告陷害意思非常接近,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行爲方式不同、主觀表現不同、所捏造的事實也不一樣。在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中,客觀方面表現爲必須有捏造事實的行爲,而且是以散佈方式呈現,並且是針對特定人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