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害名譽權網站責任有嗎?

一、網絡侵害名譽權網站責任有嗎?

網絡侵害名譽權網站責任有嗎?

是有的,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爲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爲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爲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二、網絡名譽侵權是什麼?

網絡名譽權的含義網絡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 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爲的一種人格權。網絡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 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

三、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爲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爲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絡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爲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爲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爲,故其侵權行爲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爲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衆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時,其行爲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爲,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網絡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侵犯者就會佔主要的責任,而對於網站的責任主要針對於沒有進行嚴格的監管而讓消失發出來,這也是會因此而承擔該有的責任,不同的過錯就會承擔不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