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認定構成名譽侵權責任

《民法典》如何認定構成名譽侵權責任
律師解析:認定構成名譽侵權責任:
1、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名譽權的行爲;
2、侵權人的侵權行爲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
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