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況?

什麼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況?

侮辱這一名詞我們都很熟悉,如果是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貶損他人人格,並且破壞他人名譽的,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爲會構成侮辱罪。侮辱罪也只有是嚴重的侮辱行爲才能構成,但是如何判斷情節嚴重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在法律上什麼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況?

一、什麼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況?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爲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爲,則不能認定爲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爲才構成侮辱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的等等。

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二、侮辱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爲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透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爲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所謂侮辱情節嚴重,是指侮辱的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爲,例如當衆撕光別人衣服。侮辱罪的前提是公然侮辱他人並且造成的後果嚴重,嚴重的後果例如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