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什麼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爲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爲,則不能認定爲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爲才構成侮辱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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