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主體客體

侵權責任主體客體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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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承擔的主體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爲能力區分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爲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爲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