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劃分

侵權責任劃分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透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共同侵權責任劃分受不受主觀影響

早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和日本一般採主觀說共同侵權行爲也以過錯作爲必備的構成要件,或者數人皆爲過失的、另一方爲過失,主觀說又可分爲“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錯說”,包括故意和過失。“共同過錯說”則認爲。根據數人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爲要件,無法構成共同侵權,並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爲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要求共同侵權行爲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過錯。而一方爲故意,共同侵權行爲不應以“意思聯絡”爲必要條件。“共同故意說”認爲數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是成立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謀爲要件,亦即以共同通謀爲要件,過失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