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7月實施 同命不同價將改變

《侵權責任法》7月實施 同命不同價將改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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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的類型將發生變化


醫療糾紛特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爲及其後果和原因產生異議時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廣義的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或者醫療機構存在其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爲,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


  1、《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的醫療糾紛類型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爲兩大類型:一是醫療侵權糾紛,這種情況又可以分爲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二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其實,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分別嚴格歸屬於這兩大類型中的某一個,而是常常發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即一個醫療糾紛既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本文根據醫療機構侵權和履行義務行爲對產生糾紛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訴訟所選擇的責任追究方式,區分爲醫療侵權和醫療服務合同兩類糾紛。


  2、《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從大的方面仍分爲兩種類型: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不同的是,醫療侵權糾紛不再區分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專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其中所規定的醫療損害方面的損害賠償不再區分醫療事故與非醫療事故。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