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爲構成結構

一般侵權行爲構成結構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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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爲構成要件

民法理論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理論,可將侵權行爲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兩大基本類型。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基於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爲

加害行爲又稱致害行爲,是指行爲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爲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爲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爲,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爲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爲,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爲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爲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但以作爲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爲構成加害行爲的,一般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爲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爲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爲”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爲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爲”,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爲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裏對加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並無必要,因爲一般侵權行爲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纔是對致人損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裏,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爲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爲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透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並可透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爲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爲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公民的財產權是會收到法律的保障,如果公民的財產權受到他人的破壞或者侵犯後是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造成的損失,如果對方拒絕賠償時也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這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受害人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