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民事責任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透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權民事責任是什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侵權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介紹。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儘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不可避免,但競合現象卻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爲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爲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爲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爲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爲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爲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爲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爲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爲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其構成要件。(二)在賠償範圍上。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