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森林防火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我國大力提倡植樹造林,有些鄉鎮在植樹節更是組織政府人員和學生一起植樹。目的在於改善空氣質量,爲了打擊防火燒山、毀林的行爲,國務院制定並頒發了森林防火條例,有各地政府實施。各地的條例政策是由差別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山西森林防火條例。

山西森林防火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第一條 爲實施國務院發佈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與森林防火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森林經營(實驗)局、林場以及駐林區和林緣地區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單位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主管全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在本省的實施,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省森林防火規劃及有關的森林防火規範性檔案;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四)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的森林防火工作,解決森林防火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第五條 各市(地)、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本地區的實施。執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地區森林防火規章制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三)培訓森林防火、滅火專業人員;

(四)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執行情況,督促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五)掌握火情動態,制訂撲火預案,並組織演練;

(六)配合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七)負責森林火災統計上報,建立火災檔案。

第六條 地、市、有林區的縣人民政府、森林經營(實驗)局和國營林場,在防火期內應組建專門的滅火隊伍,並進行培訓和演練。

駐林區和林緣地區的單位應建立羣衆性的滅火隊伍,並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七條 毗鄰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在行政轄區交界的林區,劃定聯防責任區。制定聯防責任制,並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在林區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

各森林經營(實驗)局和國營林場需設森林防火檢查站的。應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有批准設立的森林防火檢查站,須由批准單位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森林防火檢查站負責對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防火宣傳和安全檢查。

第九條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5日爲全省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4月爲森林防火特險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爲冬季森林防火期。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氣候條件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確定本轄區的森林防火期,並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在森林防火期內,遇有持續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出火險警報。必要時發佈封山命令。

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禁止在鐵路、公路和田間的林網林帶堆放秸草、燒灰積肥。

第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需在林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須向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交用火申請,經批准後領取林區用火許可證,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野外用火應有專人攜帶火種並負責安全,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攜帶火種;

(二)生產性用火,應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好撲火工具,在三級風以下天氣用火,並通知毗鄰單位。用火後,應及時熄滅餘火,清理火場;

(三)生活性用火,應當選擇避風近水的地點,用火後將餘火徹底熄滅。

透過林區的輸電線路和林區的用電設備應有相應的防火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修。

第十二條 制定造林規劃時,應將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納入其中,並與造林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大面積林區,應建立森林火險監測預報站,負責森林火險天氣的預測預報。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應及時發佈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發現下列火災,應立即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一)地、市交界處的森林火災;

(二)100公頃以上連片林中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焚燒面積超過50公頃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六)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十五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對火勢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應設前線撲火指揮部。

撲救森林火災時,林業、氣象、鐵路、公路、民航、郵電、公安、民政、商業、供銷、糧食、石油、物資、衛生等部門應主動聽從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揮和調度。

第十六條 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撲救的過程和造成的損失由當地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調查。

發生在縣行政交界處的森林火災,由起火點的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起火點不明確的,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定調查。調查結果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交專題報告,並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七條 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同級統計部門。

各森林經營(實驗)局、大型煤礦、鐵路等有林單位的火災報表,在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同時,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一)發現火情不報告又不撲救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內,未領取林區用火許可證,在野外用火或在鐵路、公路和田間的林網林帶堆放秸草、燒灰積肥的;

(三)破壞森林防火設施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

(四)不按規定報告火情的。

第二十條 對因工作失職,導致本轄區內發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的政府主管領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有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引起森林火災的,追究肇事者及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應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們可以看出,該條例規範的是對山西省各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素質要求的規定,性質類似於對學生的道德教育。在發現有防火燒山的現象時,政府人員應及時組織滅火,並多防火者嚴加懲罰。若政府人員處理不及時,是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