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壞財產拘留了還賠償嗎
損壞他人財產是屬於侵權的行爲,對侵權人拘留後,不影響受害人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一般依據財產損壞時的價值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財產損毀賠償糾紛處理
(一)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二)調解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透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損毀財產是侵權行爲,對侵權者拘留後,不影響受害人向侵權人主張財產損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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