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盜版書侵犯著作權嗎?

一、賣盜版書侵犯著作權嗎?

賣盜版書侵犯著作權嗎?

屬於侵犯著作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爲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爲以營利爲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構成要件是什麼?

從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爲的違法性:(加害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爲而言,由於不考慮爲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爲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爲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賣盜版書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行爲人在主觀方面存在過錯行爲,實施了侵害對方著作權的行爲,造成對方的權利受損,可以認定爲著作權侵權,此時侵權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