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誹謗罪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誹謗罪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透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後者則是透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爲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爲的特徵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徵,來確定罪名。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

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爲目的,捏造並散佈虛僞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爲本罪。如果侵害人爲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爲誹謗罪。如果一行爲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像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爲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則應數罪併罰。

二、損害商業信譽罪怎麼認定

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爲與正常的輿論監督的界限就是媒體在報道中有沒有故意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

1、首先應當嚴格劃清合法行爲與違法行爲的界限

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消費者透過正常渠道反映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有假冒僞劣的情況;或者新聞媒體對一些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差的生產、經營者予以公開披露、曝光的,對於這類正當批評,即使揭露的事實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於其基本事實的屬實,上述公開披露、曝光的行爲應當屬於合法行爲,應予以支援和保護。其次應當嚴格劃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審判實踐中,要以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認定罪與非罪,對於那些確實具有損害商譽性質的行爲,應當鑑別其危害程度,如果確係情節顯著輕微,損害後果不大的,可依照規定不認爲是犯罪。

2、“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是損害本罪的“量”的規定,屬於該罪犯罪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涉用至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所謂“重大損失”,應當指侵害人實施的損害行爲,造成他人商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認定這一侵害結果時,首先要確認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之行爲負刑事責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範圍,確定損失是否爲重大。

其實誹謗罪和侵害商業信譽罪所要保護的都是一種名譽,但是這種名譽的歸屬主體是不同的,因爲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誹謗罪其實是隻針對我國的公民個人的,並不保護企業等單位的名譽權,所以就產生了侵害商業信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