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好意施惠是什麼行爲?

一、好意施惠是什麼行爲?

法律中好意施惠是什麼行爲?

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沒有意思表示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因爲基於善良的風格,使另外一方受到恩惠的行爲。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爲。

與法律行爲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爲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但行爲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爲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寄託等。

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爲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爲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二、好意施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雖然好意施惠是沒有對價的,也不是合同關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合同上的債的法律關係,但是好意施惠行爲轉化爲侵權行爲後,則適用侵權責任法律調整。因好意實惠行爲轉化爲侵權行爲的條件是施惠人違反了其應盡的保護、注意的附隨義務,其在施惠行爲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好意實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

三、好意施惠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好意施惠行爲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面是沒有一些權利義務關係的,但是因爲存在着一些善良的風俗,所以導致自己從事相關的行爲,另外一方獲得利益,一般情況之下的話是在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