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

無因管理其實指的就是在沒有任何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的情況下,主動的去管理他人的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那麼關於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出有關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

1.必須有爲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客觀事實
  這裏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是指爲他人利益免遭損害所進行的有效活動。
  這裏的活動既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爲,也包括對易腐爛物品的處分行爲,還包括設定權利義務的行爲以及其他服務行爲。
  管理的事務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也可以是沒有經濟內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爲,也可以是連續性的行爲。
  但一般認爲下列管理行爲不能構成無因管理行爲:
  (1)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爲。如放棄繼承權;
  (2)與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聯的行爲,如代爲放棄或變更撫養費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爲債的標的的事務,如純道德的、友誼的或宗教的事項。
  2.須有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目的
  管理人爲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另一個必要條件。
  所謂爲他人利益管理事務,是指管理人在主觀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爲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並有使基於管理行爲所生利益歸於本人的意思;在客觀上該管理行爲達到了使他人財產少受損失或取得利益的實際結果。
  3.須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所謂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爲他人管理事務或進行服務的義務。
  這裏的管理人對於他人事務有無管理的義務,應以客觀上管理人是否具備這一義務爲標準加以確定,而不應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爲標準。
  4.必須是不爲法律所禁止的行爲
  無因管理人所爲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應當是合法的行爲,至少應當是不爲法律所禁止的行爲。

綜上可知,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主要有四點,首先必須有爲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客觀事實,其次須有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目的以及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最後必須是不爲法律所禁止的行爲。如果您還想了解關於無因管理的其他法律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