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私力救濟造成的損害是否要賠償
採取私力救濟措施造成損害的,要不要賠償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例如緊急避險造成的,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爲造成財產損失賠償範圍有哪些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修復以就地修復爲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
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爲主;
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採取私力救濟措施後,如果有過錯行爲造成他人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如果因緊急避險等措施造成的,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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