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損害的鑑定費如何承擔
就財產損害賠償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費用承擔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並且在委託書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二、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修復以就地修復爲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
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爲主;
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
而鑑定費用的承擔,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確定後在委託書中載明。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