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能否約定由他人承擔
侵權責任一般由侵權人承擔,如果侵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由第三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
2、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4、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
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爲的責任一般由侵權人來承擔,但侵權人、受害人和第三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在自願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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