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嫌疑犯怎麼處罰?

一、拐賣兒童嫌疑犯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嫌疑犯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嫌疑犯是否能夠進行處罰的,只有在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後,才能夠進行一定的處罰。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監護人的行爲。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爲,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2、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

(三)主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存在拐賣兒童這樣的一種行爲,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兒童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是對他使家庭的一種破壞,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對該行爲進行一定的處罰,具體的處罰的措施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判斷,也就是根據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