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一般人格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一、一般人格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一般人格權在他人存在着侵犯人格權行爲的情況之下使用。不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則不構成人格侵權:

(一)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獨 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

(二)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

(三)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

二、人格侵權要考慮哪些因素

認定行爲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爲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爲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侵犯人格權是屬於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爲,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三、人格侵權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原告是當事人主體的證據。

(二)證明被告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在已經存在的範圍內造成了不良後果的證明材料,因爲人格權是廣義上對於民事主體權利人的統稱,所以還需要提供哪種人格權被侵害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損害,還必須要提供新聞媒體、書刊對原告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三)在被告侵害過程中,原告已經進行了勸告和制止,但是被告還在繼續侵害原告人格權的證明材料,這裏請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經知曉侵害事實,並且已經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並進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行爲,但被告還是繼續先前的侵害,要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而且還應有具體的證明人,才能構成既定事實。

(四)如果被告侵害時,造成了原告精神損害而治療和留下後遺症等情況,應提供原告的醫療診斷書、已經產生並且以後將會產生的醫療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的交通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護理費、因侵害造成誤工所引起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等等,這些材料都必須以單據的形式呈現在法庭上。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力度是非常大的,如果存在着任何侵權行爲的話,完全是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透過訴訟等相關的方式,而要求對方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比如說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對方承擔侵權的責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