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罵可否治安處罰
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如何認定
公然侮辱他人行爲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
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漫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有損人格的惡意解釋,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
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護的權利。
肖像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形象的社會評價和人格尊嚴。
侮辱肖像的行爲也一定會侵害他人的人格。
名譽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利。
本行爲在客觀上表現爲公然侮辱他人,但情節和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
公然,是指當着衆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至於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爲的成立。
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塗人,強迫他人做有損人格的動作等;
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報、小字報、漫畫等形式攻擊被侵害人人格;
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
對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構成本行爲,如在塗劃、玷污、踐踏、損毀他人肖像。
行爲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透過小編作出的分析可以知道,公然對他人進行辱罵的,如果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侮辱情節時,對當事人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一般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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