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輕微骨折賠償哪些

交通事故輕微骨折賠償哪些

一、交通事故輕微骨折賠償哪些

1、如果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租牀被費用、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鑑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

2、如果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停屍費、親屬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責任者,由於自己違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損失,依法用一定數額的財物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

二、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注: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會有交警部門來出具責任認定書,然後再根據責任認定的結果進行賠償,一般賠償的費用包含了有醫療費用,住宿費用以及誤工費用等等,如果雙方對於賠償的事宜有糾紛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直接提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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