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怎麼判幾年要坐牢嗎?

侮辱罪怎麼判幾年要坐牢嗎?

一、侮辱罪怎麼判幾年要坐牢嗎?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爲,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第一,必須要有侮辱行爲。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爲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

第二,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係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里謾罵他人的,屬於公然侮辱。“多數人”並無確定的數量要求,需要結合行爲的時間、場所以及對方與被害人的關係等進行判斷。例如,在住宅內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

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單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則具有公然性。侮辱行爲不要求發生在公共場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場。但是,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利用電子郵件、網絡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即使是惡人或者徒有虛名的人,也能成爲侮辱的對象。但是,對於公然揭露有損社會公衆人物名譽的事實的,不應輕易認定爲本罪。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爲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爲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爲本罪對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實際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則應認定爲侮辱罪。

第四,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衆將垃圾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客觀上保護了公共利益的,比如當衆揭露候選人的真實的不道德行爲的,不成立侮辱罪。

(二)主觀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爲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所以如果確切的證實爲當事人確立了侮辱罪,那麼就證明他的確存在着情節嚴重的情況,所以如果是要承擔刑事責任,通常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當事人情節極其嚴重,很有可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就是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