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定義的內容有哪些?

人格權定義的內容有哪些?

一、人格權定義的內容有哪些?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爲客體,爲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並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二、人格權的特徵有哪些?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人格權主要有以下特徵: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權。其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爲,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作爲一種固有權利,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相伴始終。當然,人格權在性質上仍是一種法定權利,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爲權利人所實際享有。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民事權利。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資格得以維持的前提,人格權的闕如,將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一方面,從其權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項人格權皆須以具體的民事主體爲依託,並藉此表現其價值和個性。在具體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權的專屬性集中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中。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爲其客體。作爲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與有形的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在很大程度上皆體現於精神範疇;都是行爲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動爲核心。

綜合上面所說的,人格權就是屬於本人享有的專屬權,對於這份權利在沒有獲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之下是不能進行侵犯的,在本人在實施自己的權利時只要合理、合法不傷害到他人,那麼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自己的權利就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