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內容

出版者的權利包括:

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內容

1.法定權利:出版者享有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此處的專有使用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其他圖書、報刊不得使用;二是圖書專有出版權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圖書時,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原圖書的版式設計。

2.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此權利專指“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第三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作者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內,無權在同一地區(如大陸)與其他出版社就同一圖書訂立出版合同;

(2)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該圖書;

(3)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

版圖書的獨佔權利。

出版者的義務包括: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爲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爲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