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規定高空墜物導致受傷或死亡怎麼辦

一、《民法典》中規定高空墜物導致受傷或死亡怎麼辦?

《民法典》中規定高空墜物導致受傷或死亡怎麼辦

房屋所有者因高空墜物導致人傷亡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具體侵權行爲人索賠,找不到責任人的,可以向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賠以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侵害可能的行爲人進行索賠,一般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護工費等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可以要求其給予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說,房屋所有者因高空墜物導致對方傷亡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具體侵權行爲人進行索賠,找不到責任人的,可以向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賠以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侵害可能的行爲人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