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閨蜜推下水庫,閨蜜家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經警方的通報,事發時推人女子患有抑鬱症,但抑鬱症並不是屬於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疾病,推人者有民事行爲能力,所以推人下水者的家屬沒有義務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推人下水者雖然患有抑鬱症,但其能辨認自己的行爲,所以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其推人下水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女子自己承擔,其家屬不需要承擔責任。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