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侮辱誹謗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爲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透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爲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2、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

(3)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3、不能構成誹謗罪的行爲: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爲,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侮辱誹謗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情節,就不能由刑法進行調整,但是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民法來進行調整,可以對加害者主張民事賠償。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侮辱誹謗行爲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賠償,但對於精神賠償,其實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確定的具體標準與數額,此時主要由我國的人民法院根據一定的原則、參考多種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