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商標侵權

銷售者商標侵權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戶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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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商標侵權免責有哪些規定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者並不一定因不明知而免責,只是對於能夠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善意銷售者,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免除賠償責任不影響侵權行爲的性質,仍然需要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因此,銷售者在經營中應當嚴格把關商品來源並審查所售商品的具體資訊,避免商標侵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首先,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鑑定證明能否作爲處理案件的依據問題的答覆》:“在沒有專門技術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的情況下,產品生產企業出具的證明是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否作爲定案的唯一證據,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證據或其他重要證據予以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對商標權利人的鑑定結論予以認可並採納。而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所以您的酒樓銷售涉案白酒的行爲構成侵害商標權。在已被認定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銷售者若希望免除賠償責任,則應符合《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是證明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的證據,而“能證明並說明”是法律賦予銷售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審慎經營義務。苛刻一點來講,即使銷售者“能證明並說明”,但若商標權利人能舉證證明銷售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時,銷售者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的當事人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自身的商標申請,取得商標的使用權益。如市場上有對自身商標的侵權時,商標持有者應積極地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我國的商標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辦理。